了解逆向工程和侵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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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工程并不违法,但了解如何依法进行逆向工程肯定会令人困惑。有很多逆向工程 专利侵权 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 确保道德方法。知识产权并不阻止在软件、机械、化学或机械等任何领域拆解他人的发明,只要按照法律进行即可。在本文中,我们了解了管理逆向工程过程的法律指南。   

目录

逆向工程定律

有五种管辖逆向工程的法律原则,即: 

  • 版权法(17 US Code § 1201 (f)) 
  • 商业秘密法 
  • DMCA 的反规避条款(17 US Code § 1201) 
  • 合同法(EULA、TOS、TOU 和 NDA) 
  • 电子通信隐私法 (ECPA)

著作权法  

《数字千年版权法》(103 USC § 17 (f)) 第 1201(f) 条规定: 

  1.  尽管有第(a)(1)(A)款的规定,合法获得计算机程序副本的使用权的人可以规避有效控制对该程序特定部分的访问的技术措施识别和分析程序中那些实现独立创建的计算机程序与其他程序的互操作性所必需的元素,并且在任何此类识别行为的范围内,参与规避的人以前无法轻易获得这些元素的目的和分析不构成本标题下的侵权。
  2.  尽管有(a)(2)和(b)款的规定,一个人可以开发和使用技术手段来规避技术措施,或规避技术措施提供的保护,以便能够根据第(1)款进行识别和分析。 (XNUMX),或者为了实现独立创建的计算机程序与其他程序的互操作性,如果这种手段是实现这种互操作性所必需的,则这样做不构成本标题下的侵权。
  3.  通过第 (1) 款允许的行为以及第 (2) 款允许的方式获取的信息,如果第 (1) 款或第 (2) 款(视情况而定)所述的人可以向其他人提供,提供此类信息或手段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实现独立创建的计算机程序与其他程序的互操作性,并且这样做不构成本标题下的侵权或违反本节以外的适用法律。 

在本小节中,术语“互操作性”是指计算机程序之间交换信息和利用信息的能力。   

因此,《版权法》在版权所有者的专有特权与他人技术进步的权利之间取得了平衡。法律中的豁免允许进行“必要”步骤和存档副本。因此,如果认为有必要实现“互操作性”,则允许进行逆向工程。逆向工程,特别是在软件方面,可以帮助更好地了解其工作原理并检测和修复错误和其他恶意软件。 

商业秘密法  

在 Kewanee Oil Co. 诉 Bicron Corp. 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商业秘密法不得排除“通过公平和诚实的方式进行发现”,例如逆向工程。    

同样,在 Bonito Boats, Inc. 诉 Thunder Craft Boats, Inc. 案中,SC 裁定支持逆向工程,它宣称“广大公众仍然可以通过对产品进行逆向工程来发现和利用商业秘密”。公共领域或独立创作。”   

在德克萨斯州和加利福尼亚州等州,法律允许逆向工程。但违反保密协议 (NDA) 的逆向工程被视为贪污。因此,如果您正在追求一项受合同限制的技术,那么最好在进一步追求之前寻求律师的建议。 

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 

DMCA 于 1998 年生效,实施 1996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的两项条约,即《WIPO 版权条约》和《WIPO 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数字千年版权法》(103 USC § 17 (f)) 第 1201(f) 条允许合法拥有程序的人在需要实现“互操作性”时对其进行逆向工程。这为那些希望仅出于研究目的对产品进行逆向工程的专业人士提供了保护。然而,除此之外,它使得规避诸如身份验证握手、代码签名、代码混淆和阻止访问受版权信息的协议加密等控制措施变得非法。根据该法律,制造或分发可能有助于规避版权控制的工具也是非法的。

“合同法”

软件应用程序根据其领域受到不同类型的合同法的保护。   

最终用户许可协议(EULA) 是软件应用程序中最常见的合同。这是软件开发商与最终用户之间的法律合同,其中包含用户在使用软件之前必须接受的各种条款。 EULA 也称为“点击通过”协议,通常包含“禁止逆向工程”条款,禁止用户复制或对产品进行逆向工程。   

服务条款通知 (TOS) 指服务提供商与想要使用该服务的人之间的法律协议。它概述了用户规则、限制和禁止行为,以及企业的责任限制、产权和争议解决方案。 ToS 常见于网络浏览器、电子商务、网络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中,充当访问服务所需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逆向工程条款的任何包含内容将根据产品的性质而有所不同。  

保密协议(NDA) 是各方之间达成的不泄露其所了解的机密信息的共同协议。它们也称为保密协议 (CA)、保密披露协议 (CDA)、专有信息协议 (PIA) 或保密协议 (SA),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最常见方式之一。   

在继续进行逆向工程过程之前,最好仔细研究这些合同的细则。经验丰富的律师可以帮助识别此类协议中的限制条款。 

电子通信隐私法 (ECPA) 

根据司法局 (BJA) 网站,ECPA 保护有线、口头和电子通信,同时这些通信正在进行、传输以及存储在计算机上。此规则适用于电子邮件、电话和电子存储数据。   

由于数据包是通信,因此对网络数据包的检查可能涉及违反 ECPA。如果有人想要访问此信息,可以通过传票从提供商处获取。更多机密信息可能需要特别法庭命令或搜查令。该法案第一章规定的例外情况是,“在其正常工作过程中,从事任何为履行其服务所必需的活动时”,以及“经法律授权拦截电报、口头、或电子通信或进行电子监视,如 101 年《外国情报监视法》(FISA) 第 1978 条所定义。 18 美国法典第 2511 条。   

由于 ECPA 是一部复杂的法律,强烈建议在采取进一步行动之前寻求法律援助,以避免触犯法律。  

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逆向工程判断

以下诉讼通过遵守《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 第 103(f) 条来支持逆向工程事业,该法案规定,对于逆向工程和规避保护以实现互操作性的合法性不存在交叉质疑计算机程序之间。 

  1. Tari Games Corp. 诉任天堂美洲公司: 如果用于获取有效信息,法院认为逆向工程是允许的。法院维持了《版权法》第 107 条的规定并表示。 “第 107 条的立法历史表明,法院应采用合理使用例外,以适应新的技术创新”。它还补充说,“禁止任何形式的复制都会扼杀思想的自由流动,而不服务于版权所有者的任何合法利益”,从而为那些使用逆向工程作为进一步技术进步手段的人提供了保护。 
  2. 世嘉企业诉 Accolade: 原告世嘉企业声称 Accolade 对其源代码进行了逆向工程并将其用于其产品中。被告声称这样做是为了使其游戏软件与原告的游戏机兼容。法院将其定性为“合理使用”,因为它发现这样做是出于合法且非剥削的目的。由于反汇编是获取制造商游戏程序未受保护的功能代码的唯一手段,法院做出了有利于被告的裁决。 

此后,法院在许多其他案件中做出了对负责任的逆向工程有利的裁决,例如索尼计算机娱乐公司诉 Connectix 公司案、Lotus Dev 案。 Corp. 诉 Borland Int'l, Inc. 和 Lexmark Int'l Inc. 诉 静态控制组件。 

结论

任何逆向工程尝试都必须遵守 法律 上面讨论过。只要您在限制范围内工作,逆向工程就可以成为利用知识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有用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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